第179期「當婚姻走到盡頭」   
     從聖經中看離婚及再婚     

莫江庭
香港浸信會聯會會長,愛群道浸信會主任牧師。一個喜愛教學、牧會及輔導的牧者。每年我都會訓練牧者「婚前輔導」,期望他們可以幫助準備結婚的人。我的哲學是「婚姻好、孩子好;孩子好,家庭好;家庭好,教會好;教會好,社會好。」

時代性及嚴重性
「從聖經中看離婚及再婚」的課題反映衝擊香港或華人教會的倫理傳統的時代性和嚴重性。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中,衝擊和挑戰香港教會的課題是「不可與非基督徒戀愛和結婚」。當一個基督徒跟一個非基督徒談戀愛時,教會便看他 / 她為一個「罪人」。假若他 / 她不受規勸,教會便會責難和懲治他 / 她。若是他 / 她不肯悔改和回轉,甚至跟非基督徒結婚,輕者教會不宣佈他 / 她的婚訊和禁止會友出席他 / 她的婚宴;重者教會停止他 / 她的事奉和禁止他 / 她領受主餐一段頗長時間。更甚者,有些教會開除那些與非基督徒結婚的人的會籍。現今,雖然大多數香港教會仍然教導基督徒不要跟非基督徒結婚,但是絕少教會以嚴厲的懲治來處罰這樣的人了。據筆者認識,已有配偶不是基督徒的人當上教會的執事呢!

在九十年代,衝擊香港教會的新浪潮是「婚前性行為」和「離婚」的課題。雖然教會對禁止基督徒發生婚前性行為的教導從來沒有改變,但是基督徒對這些教導的回應因著時代的不同而改變。直至九十年代末,「婚前性行為」和「姦淫」仍被視為同樣的罪行。教會多引用《希伯來書》十三章四節作為責備一切婚姻以外的性為「苟合行淫」的罪行。當然,犯了此罪的人必須公開認罪和接受教會嚴厲的懲治。有一些教會更要求準新人表明沒有婚前性行為才租借禮堂給他們舉行婚禮呢!在這樣的處境下,基督徒的兩性關係處理得格外嚴謹,尤其在肌膚上的接觸更是清清潔潔的。

在教導方面,教會嚴禁未婚男女單獨地在外過夜和離港旅行。今天,雖然大多數教會仍然堅持「婚前性行為」是上帝不喜悅的罪行,但是對熱戀中的現今男女來說,「婚前性行為」已不再是一件「十惡不赦」的罪行,而是一件「兩情相悅」的浪漫事件。事實上,沒有太多基督徒仍會持守不單獨外遊的傳統教導呢!至於「離婚」的問題,傳統教會更視之為明顯地違背「神所配合,人不可分開」的不可寬恕的罪行。在教會的群體中,唯一可以接受離婚的理由是因為「姦淫」的緣故。由於「離婚」是一項「不可寬恕」的罪行,因此離婚的人必須公開地悔改認罪和接受教會的懲治。有些教會嚴禁離婚的人擔當領導如執事和導師等職事。有些教會甚至為了屬靈群體的聖潔而將離婚的人逐出教會和取消其會籍呢!試問現今在香港教會中還有多少間教會沒有「離婚」的個案?還有多少間教會沒有離婚的人在教會生活呢?事實上,雖然教會仍然教導「離婚」不合乎上帝的心意,但是我們並不拒絕那些經歷離婚傷痛的人在教會生活和得著醫治。

在廿一世紀的開始,香港教會在信徒生活上正面臨「離婚」和「再婚」的衝擊和挑戰。正當香港教會對「離婚」的爭論開始放緩的時候,「再婚」的爭論卻猛烈衝擊教會和迅速成為教會的一個不能逃避的議題。由於「再婚」有一半的原因是來自「離婚」,因此「離婚」的爭論又再熾熱起來。有一個離婚的年青婦人相信了主耶穌,她完成了「浸禮慕道班」後申請浸禮。由於大多數教會都要求申請浸禮者通過「查問信德」一關,因此她要接受執事們的信仰考問。有一位執事問:「姊妹,妳會否再婚呢?」那離婚的年青婦人不懂回答和感到疑惑,她心想:「相信主耶穌和受浸,與離婚和再婚有何直接關係呢?」執事繼續問:「姊妹,我們通過妳的浸禮申請,但妳可否答應不會再婚呢?」這個聽起來很不合情理的要求,在在說明基督徒「離婚」和「再婚」的事實出現在大多數教會和衝擊教會的傳統觀念。

今天,當我們反思「離婚」及「再婚」的課題時,我們得從以下幾方面探討和尋找新的契機:1. 聖經對「離婚」及「再婚」的教導;2. 聖經對「離婚」及「再婚」的教導是「絕對性」或「處境性」。

聖經對「離婚」及「再婚」的教導
當我們討論「離婚」的課題時,我們都是引用聖經中「休妻」的經文。在新約聖經中,常常被人引用的經文是《馬太福音》十九章一至九節及《馬可福音》十章二至十二節。由於這些言論是出自主耶穌的口中,因此傳統教會都視之為評論「休妻」的權威資料。另外,在舊約聖經中,《利未記》二十一章及《申命記》二十四章也有論及「休妻」的信息和教導。在主耶穌的時代,猶太人可以隨意休妻(參可十4)。從這些經文看來,似乎聖經允准猶太人「休妻」是因為妻子犯上「姦淫」(參太五31-32,十九9)或「不合理」的事(參申二十四1)。可是,根據主耶穌的話,
在舊約時代,上帝容許人「休妻」是因為人「心硬」(參太十九8)。主耶穌重申上帝對「婚姻」的原意,就是「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參太十九5-6;可十7-9)

另一個我們要思想的問題:舊約時代猶太人的「休妻」觀念和現代的「離婚」觀念是否相同呢?根據聖經記載的猶太人傳統,「休妻」幾乎是男人的「專利」。《申命記》二十四章一節說:「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雖然解經家對「不合理的事」的解釋意見紛紜,但是他們都認同「不合理的事」並不是指「姦淫」的事,因為犯姦淫的婦人必被「治死」(參申二十二22)。若按上文下理的解釋,「不合理的事」可以指丈夫「不喜悅的事」。若是這樣,丈夫可以因著妻子做了一些他不喜悅的事情,便隨意地將她休了。這正是法利賽人回答主耶穌有關「休妻」的傳統,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可十4)在聖經中,我們很難找到妻子同等地可以因著不喜悅丈夫做的事情而「休夫」的經文呢!現代的「離婚」觀念卻不是這樣,男女雙方在處理離婚的事上都可以有自己的決定和選擇。大致上,有關「離婚」的過程和處理都是公平的。若是猶太人的「休妻」觀念和現代的「離婚」觀念不同,我們會否重新反思有關基督徒「離婚」的課題呢?

至於「再婚」的教導,《哥林多前書》七章三十九節說:「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保羅認為只有配偶「離世」,另一方才可以「再婚」,但只可以跟主裡面的人結婚。在舊約時代,《申命記》二十四章一至三節:「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摩西認為一個被休的婦人是可以「再婚」的。有些人引述《馬太福音》十九章九節的經文,他們認為若因配偶不忠而離婚,另一方是可以「再婚」的。可是,主耶穌沒有教導人「離婚」和「再婚」,反之,祂說:「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聖經對「離婚」及「再婚」的教導是「絕對性」或「處境性」?
「絕對性」含有「原則性」、「宇宙性」和「真理性」的意思。事實上,一個「絕對性」的教導不會因著時代和處境的不同而輕易改變。若以「絕對性」的教導處理「離婚」及「再婚」的問題,可以說是一點難度也沒有。我們只要引用聖經中的相關經文,便可以斷言回答和「一刀切」地解決「離婚」及「再婚」的疑難了。可惜,事情並不是那麼簡單呢!再者,「離婚」及「再婚」的課題,世世代代以來都困擾著基督徒的群體,只是在嚴重性和迫切性上的不同而已。聖經對「離婚」及「再婚」的教導真的是「絕對性」嗎?真的沒有例外嗎?真的沒有可走的路嗎?當我們仔細思想上述有關「離婚」和「再婚」的經文的時候,我們不難找到一些「處境性」的教導呢!「處境性」可會因「時代性」和「環境性」而有所增添或減少。

主耶穌回答法利賽人有關「休妻」的試探時,祂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可十5)在舊約時代,摩西允准猶太人對那不喜悅的妻子給「休書」,又讓那被休的婦人「再婚」,這些都是「處境性」的決定,因為他們「心硬」(參申二十四1)。主耶穌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這經文告訴我們若妻子「不忠」和「不貞」,在這處境下,丈夫便可以「休妻」,甚至可以「再婚」呢!「處境性」也包括「個別性」和「獨特性」。「處境性」的意思是每一個案都是獨特和個別的。之前有關教導和個案都成為我們處理此時此地的問題的重要參考和基礎。現今,構成一對夫婦走上離婚的路不獨是「不忠」和「不合理」的事情,還有「精神折磨」、「肉體虐待」及「賭博吸毒」等。換句話說,有許多人選擇離婚是因為他們的生命受到嚴重的威脅。

再者,由於香港的離婚數字高企及離婚人士年輕化,因此「再婚」的迫切性更大和機會率更高。香港基督徒的離婚數字也穩步上升,而且不少是四十歲以下的年輕夫婦。明顯地,這些年輕離婚的基督徒必定會面對「再婚」的問題。香港教會將不能逃避正視基督徒「離婚」及「再婚」的現實。香港教會也需要探討如何牧養這一群曾經在婚姻中受傷及重建婚姻中幸福的群體。香港教會必須培養已婚夫婦持守「神所配合,人不可分開」的婚姻承諾,支持那些在婚姻中受創的肢體及接納那些在婚姻中重建的夫婦。